被告人吳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獲刑
來源:律品知識產權發布日期:2021/4/25 16:55:32吳某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“劍南春”白酒41瓶、“五糧液”白酒42瓶,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0380元。案發時,公安機關還扣押了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“茅臺”白酒18瓶、“五糧液”白酒28瓶、“劍南春”白酒42瓶,價值共計人民幣66182元。
被告人吳某以牟利為目的,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,已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共計人民幣50380元,未售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66182元,數額較大,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。根據吳某犯罪的事實、犯罪的性質和情節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悔罪、退贓等情況,判決:一、被告人吳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;二、對吳某所退贓款40305元予以追繳,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依法予以沒收。